慢性肝炎会传染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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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节假期延长三天,工资如何计算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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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国务院批准,为加强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减少人员聚集,阻断疫情传播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,现将延长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:一、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(农历正月初九,星期日),2月3日(星期一)起正常上班。二、各地大专院校、中小学、幼儿园推迟开学,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。三、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规定安排补休,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*策保障落实。

假期延长三天,工资如何计发?

一、延长的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?

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(三)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(四)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(五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(六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(七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
全国法定节假日一共11天。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。注意,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,而是调休。

春节假期延长3天,客观上,是因为疫情严重,国务院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,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。但从形式上看,与当年的“非典”又有所区别,年“非典”期间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《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是解决由于“非典”期间,一些人员由于“隔离观察”与一些企业出于防疫的需要而停工而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。但国务院并未发布全国性的休假通知。而此次,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通知休假三天。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为国务院发布,故此次延长三天,属于国务院职权范畴。

因此,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性质,但属于临时增加的假日。

二、延长的3天假期,工资如何计发?

国务院已经通知延长假期,那么在此期间工作的应该安排补休,按《劳动法》规定“补休”休息日工作的规定,因此没有补休的应该按休息日计发2倍工资。

其他企业,工资按按合同,分别按综合工时计算或标准工时计算。综合工时为集中工作集中休息,不存在休息日工作2倍工资。在综合工时下,只需要计算其审批的周期时间内工作小时数,超出的时间按1.5倍计算加班费。

而标准工时则因国务院已经通知延长假期,那么在此期间工作的应该安排补休,按《劳动法》规定“补休”休息日工作的规定,因此没有补休的应该按休息日计发2倍工资。

1、隔离人员的工资

年1月20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,报国务院批准同意,将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,并采取甲类传染

目前我国的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:鼠疫和霍乱;乙类传染病有: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*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;丙类传染病指: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风疹等。
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,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,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*府报告;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*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上级人民*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*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。

在隔离期间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*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;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,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。

如在“非典”期间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就规定:“一、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,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,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,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。

2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,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
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,按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。

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。”

现在,假期未过,疫情还在防治之中,在此期间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关系方面都应依照法律规定,维护各自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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